《税務條例》規定,如係香港有任何人支付款項或用任何轉帳方式付款給非居港既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該付款人就會成為「香港付款人」,按例必須為非居港既收款人承擔税務責任。一般情況下,這位香港付款人會是有關活動的舉辦人或贊助人。這位香港付款人須:
1. 負責係有需要既時候填妥報税表申報該收款人所收取既總款額/利益
2. 負責清繳有關税項
清繳税項的手續:
(1) 香港付款人需要係藝人員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立即填妥一式兩份既IR623 表格,
(2) 為保障香港付款人能夠有足夠既款項支付税項,香港付款人應該係支付比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既總款額中按以下的百分比扣存款項:
A.演出係與個別既演藝人員∕運動員直接安排咁就係10%
B.演出是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而如過代理人係個別人士或合夥人士就係10%,如過代理人係法團代理人或法團就係11%
(3) 稅務局係收到 IR623 表格後,就會發給香港付款人該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既評税通知書。
(4) 香港付款人須負責從扣存款項中清繳有關税項。
(5) 如果認為評税過高,香港付款人或該非居港演藝人員∕運動員或其代理人都有權以書面提出反對,但必須係評税發出日期後1個月之内提出,並清楚述明反對既理由。此外,法例都規定,任何人想對一項評税提出反對,需要係税務局已收到佢填妥既報税表後先算有效。如演藝人員∕運動員或其代理人係收到評税既時候,報税表仍未收到或仍未提交,就應立刻用書面或致電要求評税主任發出報税表(或副本)並立即提交。係等候反對了結期間,香港付款人可能仍須先繳付評税通知書上所列出既全部税款。
(6) 係2018/19課税年度及以後,如非居港演藝人員∕運動員或其代理人係有關課税年度應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則必須填寫有關既利得税報税表並作出聲明。如果有關評税已經發出,請按上述第(5)段既程序作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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