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1. Andy的工作業績非常亮麗,得到新公司的青睞;
2. 新公司為吸引Andy,給他港幣25萬作為離開舊公司的補償;
3. Andy正煩惱是否需為這25萬納稅。
個案分析:
首先,我們必須知道「非工作酬金賠償」的法律上賠償是無須納稅的,例如:工傷、不合法解僱、損害合約內的權益、破壞僱傭合約、未完成合約期的酬金。
言歸正傳,Andy要否納稅便視乎他收取的時間。如果Andy在與新公司簽訂僱傭合約時收取,則被稅局定義為「因合約而收取的未來公司酬金」,是必須納稅的;
但如果Andy在尚未與新公司簽訂僱傭合約前收取25萬,由於當時Andy與新公司仍未建立僱傭關係,因這25萬不算是工作酬金,所以不須納稅。
另一種情況,如果新公司想Andy加盟到他們的公司工作,向Andy 舊公司支付港幣5萬,假如這個條件列明在僱傭合約上,及於簽約後支付,便要納稅,因為這5萬是為了僱用Andy而產生,屬於工作酬金。
※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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