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生育及締造更有利的育兒環境,政府宣布自2024/25課税年度起,與子女同住的納税人可享受更高的居所貸款利息及住宅租金扣除限額,由現時的10萬元提高至12萬元。
誰符合資格?
1. 納税人需在有關課税年度內,與子女在香港同住至少連續6個月,或經税務局局長認可的較短期間。
2. 子女必須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出生,並在該課税年度內未滿18歲。
3. 納税人支付的居所貸款利息或合資格租金金額,需超過該課税年度的基本扣除限額(10萬元)。
書納税人需以書面方式選擇同時使用基本扣除限額及額外扣除限額,以釐定可扣除的總金額。
居所貸款利息及住宅租金額外扣除
如果納税人是住宅的唯一擁有人,並以該住宅作為主要居所,每個課税年度可使用的額外扣除限額為2萬元。若納税人是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額外扣除限額將按擁有權比例減少。
如果納税人為合資格租賃的唯一租客,並以租賃住宅作為主要居所,每個課税年度可使用的額外扣除限額為2萬元。若合資格租賃下有多名租客,額外扣除限額將按租客人數比例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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