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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蓋印花既文件同埋交不足印花會點?│ 展群稅務 CK TAX


任何需要徵收印花稅既文書,除非已加蓋適當印花,如果唔係就唔可以係任何法律程序中被收取為證據,除左以下法律程序中則屬例外:

- 刑事法律程序

- 印花稅署署長為追討根據《印花稅條例》須予繳付的印花稅或罰款而提出既民事法律程序

- 如法庭係律師作出個人承諾會安排以下事項:按該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而加蓋印花以及繳付根據第9條須就該文書繳付的罰款。發出命令予以收取,咁未加蓋適當印花既文書可以係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


不足代價


根據《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27(4)條,如印花稅署署長認為物業轉易契或香港股票轉讓書入面既代價不足,就會變為一份無償產權處置(即一項饋贈)的轉易契或轉讓書,其應繳的印花稅須按有關物業或證券既價值計算。該條例第29F條亦有就物業買賣協議作出類似規定。就物業轉易契或買賣協議而言,印花稅署一般會先按提交的文書內所列明的代價款額徵收印花稅。印花稅署及後會按情況,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就該列明代價是否足夠提供專業意見。如該列明代價少於估價署評定的物業價值,納稅人須按該評定價值補繳印花稅。


為左避免呢個麻煩既話,大家需要詳盡而真確咁係文書裏面列出任何對該印花稅款額有影響既事實及情況,例如有關交易代價既詳情。納稅人唔可以刻意填報較實際交易金額為少既交易代價,以避稅。印花稅署有恆常機制覆核可疑既交易同埋文書,任何人如果意圖詐騙政府而簽立任何未將對印花稅款額有影響既事實及情況詳盡而真確地列出的文書,或從事或涉及任何欺詐行為、詭計或手段,均屬刑事罪行,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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