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錢請去旅行一定好開心!但係原來純渡假目的既旅程係都要計算入去應課稅收入架~
1. 應課繳税既度假旅程:
所有由僱主支付既度假旅程開支均為納税人既應課税入息。「度假旅程」一詞係「指為度假目的而作既旅程」或「係某旅程係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況下,指該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既部分」。咁包括海外教育旅費津貼同埋相關既福利,以及長期服務公費旅行福利。應課税款額包括海、陸、空交通費、住宿、膳食、觀光行程、旅遊保險及簽證費等由僱主支付或發還的開支。
2. 為公務及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
假如旅程既目的,部分係公務,部分係度假,税務局會視乎旅程既主要目的徵税。如度假係附帶於公務旅程,税務局將唔會對有關利益徵税。假如僱員既公務係附帶於其度假旅程,咁成個旅程將視為度假性質;不過,假如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既部分是清晰可辨,則與該部分旅程有關既開支,例如由僱主支付或發還,便須計算出黎,包括係僱員既應予評税既入息內。
3. 清晰可辨既公務同埋度假開支:
如度假旅程既開支清晰可辨(例如為度假而額外逗留所用既住宿費),呢啲開支將會包括係入息內。如開支唔係咁清晰可辨,一般會按「度假日數」分攤,即係將成個旅程所花費既總金額乘以度假日數,再除以旅程總日數。在以上兩個情況下,機票成本一般都唔會分攤,因為不論有冇度假目的,這項成本都係必須支付。
4. 由僱主組織既團體度假旅程:
若僱主組織團體度假旅程,例如為你及其他僱員舉辦既香港一日遊,而僱主支付既款項不可按個別僱員清晰分開時,税務局就會按個別僱員係團體花費既百分比來計算。
5. 受僱來港上任同埋任滿離港既旅程:
如果你是海外僱員受僱來港,你於上任和任滿離港既旅程費用,都唔算度假旅程,因此無須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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