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查到自己做錯或做漏既事,稅局就會對個案有相關既罰則,其實稅務局既實地審核同埋調查行動其中一個主要目的係對逃稅行為起阻嚇作用架。當納稅人冇遵守《稅務條例》,稅務局局長可視乎事項既性質,根據第 80 同埋82條既有關條文採取檢控行動,或根據第 82A 條評定補加稅。《稅務條例》第 80 及82 條亦准許稅務局局長選擇就有關既罪行徵收罰款代替檢控。
提出檢控不單可鼓勵當事人日後履行其課稅義務,亦可向社會大眾傳達清晰訊息,令大家知道逃稅會帶黎非常嚴重既後果。稅務局係所有認為合適既情況下,會採取檢控行動。當納稅人所犯罪行既性質並不適宜用《稅務條例》第82條提出檢控時,稅務局會就罪行既嚴重性、納稅人該受懲罰既程度考慮根據《稅務條例》第 80 條對納稅人提出起訴,最高既懲罰係就每項罪行可處第3級罰款,相等於因該罪行而少徵收既稅款3倍既罰款。
就第 82 條如果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既最高罰就係同第80條既基礎一樣之下,另可處監禁 6 個月。如果係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就每項罪行可處第 5 級罰款,一樣係3倍罰款同埋另可處監禁 3 年。而如果以罰款代替起訴的權力就授予高級評稅主任及以上職級既人員。因此就漏報既應評稅利潤數額達成協議後,納稅人或其代表可向負責實地審核或調查既人員提出以罰款代替起訴,了結有關其罪行的罰則。
若沒有根據第80(2)或第82(1)條提出檢控,稅務局局長可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徵收補加稅。最高罰款相等於少徵收稅款的 3 倍。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係作出補加稅評稅前,會發出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所觸犯既罪行,並擬就其罪行作出補加稅評稅。納稅人可在不少於 21 天的限期內提交書面申述。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在決定補加稅款額時,會顧及同埋考慮係限期內收到既書面申述。納稅人如對評稅感到不滿,可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補加稅必須由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親自評定。因此,實地審核或調查人員不可能就懲罰既幅度作出提示。而佢地亦獲指示,係任何時候都應該同納稅人表明根據《稅務條例》第 59 及第 60 條作出並獲彼此同意既評稅,只代表不包括罰則在內既應繳稅款。稅務代表必須就這方面向其所代表的納稅人解釋清楚,以避免任何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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