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嘅伴侶應該點計稅,大家又有冇諗過呢?咁其實,稅務局又會唔會認可同性婚姻呢,就等展群CK同大家講下啦!
首先,「婚姻」以往被解釋為男性與女性所締結嘅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中嘅各方並不能擁有「配偶」。故此,就《條例》而言,同性婚姻不被視為有效婚姻。
然而,後來就稅務條例對婚姻嘅標準改為
(i) 「丈夫與妻子」須理解為「已婚人士與其配偶」;
(ii) 「並非與丈夫分開居住嘅妻子」須理解為「並非與已婚人士分開居住嘅配偶」
(iii) 「丈夫或妻子」須理解為「已婚人士或其配偶」。
因此,同性婚姻最後被視為有效婚姻。任何已婚人士,無論其婚姻係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均有權與其配偶共同選擇合併評税或個人入息課税,並有權根據《條例》就其配偶申索免税額或税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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