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完善的稅務策劃和合法避稅會幫到公司交少好多稅。但稅局都不是「省油的燈」,在評稅時,會引用稅務條例S61A - 納稅人做的行為,其唯一目的是得到稅務利益。而稅局可以將以上行為當作沒有發生,推翻和撤銷其稅務利益,去打擊明顯的避稅計劃。
那麼,在決定納稅人的目的時,會有什麼考量?我們列出7個常見因素供大家參考:
1. 做事的形式與實情
2. 執行的方法
3. 達到的結果
4. 納稅人利益的改變
5. 其他相關人士利益的改變
6. 各方的獨立性
7. 是否涉及任何海外人士
不如同大家討論一個比較普遍、容易觸犯的因素 -「做事的形式與實情」:
開始之前,先介紹一個稅務原則Ramsay Principle – 指對於用作減稅而進行循環性互相抵銷的安排。在這個情況下,稅局不會理會其交易,因為稅局採用「著重目的解讀方法」去解讀事實,即是考慮事實的真正意義 (Substance)而非做出來的格式 (Form).
舉個例子,M公司向一所海外公司以600萬港元賣出貨品,一星期後,以1000萬港元買回貨品,從而產生400萬港元虧損。這做法令貨品循環回到M公司,其交易互相抵銷,根據Ramsay Principle,稅局視作無意義的商業交易,最後撤銷業務虧損的免稅額。
※照片源於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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