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場入面,投資者除咗可以買入證券等待升值外,亦以透過借用證券進行賣空活動以賺取利潤。而借用證券的借用人同樣都要適時作出申報架。
根據《印花税條例》第 19(13)條,證券借用人有責任就其已在印花税署登記嘅「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提交證券借用交易報表。
在以下情況下,證券借用人須在截至每年6月30日或12月 31日止六個月期間的證券借用交易報表(SBUL 1表格)申報,並須於上述日期後一個月內提交。
(1) 在報表申報期間有進行證券借用交易
(2) 有從上次的報表期間結轉過來的未交收交易
如果證券借用人如不遵從規定提交報表,則有機會觸犯據《印花税條例》第 19(15)條,可處第2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
買賣證券,有借有還之餘都要清楚相關法例同規定啊。咁樣先唔會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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